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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大事记1949-2000

发布日期: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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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大事记1949-2000

1950年5月3日,财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厂矿行政应于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3日以前职工全国各地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当地劳动局。

1950年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件(草案)》。

1951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从195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和各地区的工业、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共计105人。会上,毛齐华副部长致开幕词。会议讨论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实行办法》(草案)、《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1951年12月23日至31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到会代表96人。这次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的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会议根据这个指示,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阐明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实现这一方针,会议提出必须实现劳动保护工作"四上"和"四化",即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纪律化。它为新中国经济建设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开拓了道路。会议还拟定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工时休假条例》等文件草案。

1953年4月3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共同决定定期出版《劳动保护通讯》。通讯内容包括:(1)各地安全卫生大检查的经验;(2)建筑业的安全卫生;(3)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介绍;(4)安全生产的思想建设问题;(5)工会基层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6)车间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7)工会小组劳动保护干事的经验;(8)各地安全技术合理化建议介绍;(9)伤亡事故及职业性疾病的教训。

1954年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1954年11月1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此期间,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保护座谈会,明确了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各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55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保护机构建设问题。会议还起草了《工会群众安全检查员暂行条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经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1957年11月8日至25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各产业部门代表,各省、市代表,教学科研机构代表共计804人。会上,浙江湖州石粉厂介绍了水磨石英的经验,龙烟铁矿介绍了湿式凿岩正规化的经验。

1958年3月19日,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和《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锅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锅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 1958年10月18日,周恩来总理在17日深夜11点到北京钢厂,视察新建的炼钢车间,叮嘱工厂领导"要关心职工生产,爱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第二天凌晨3点离开工厂后,又派人送去一封亲笔信,指示:"请北京钢厂注意,组织力量,掌握技术,加强协作,消灭事故"。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指出劳逸结合问题,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指示:必须着重注意安全生产,尽可能改善劳动条件,力求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一定要保证妇女在产前产后充分休息,在月经期内一定让妇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

1959年9月26日,全国劳动保护展览会在北京新落成的劳动保护展览馆开幕,朱德为展览馆题名。

1960年4月10日至20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针对当时全国事故猛增的形势,会议提出了"与工伤事故做斗争,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的任务,提出在全国开展以"十防一灭"(即防撞压、防坍塌、防爆炸、防触电、防中毒、防粉尘、防水灾、防水淹、防浇烫、防坠落、消灭工伤和死亡事故)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群众运动。

1960年5月7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77人。这是全国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一起恶性事故。

1960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全总、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提出要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制度;对从事笨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工作的孕妇,要调做适宜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要给予工间休息,有条件的不让她们做夜班;对哺乳的女工,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工作中给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往返时间计为工作时间,对社办企业女工,生育期间应给45-56天的产假。

196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通知重申,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点,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坚决制止忽视劳逸结合的作法;对屡教不改的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1960年12月24日,劳动部颁发了《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1962年7月24日,国家计委、卫生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从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冶金部、煤炭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劳动部对于1963年防止矽尘危害措施专款的分配和使用意见。根据防尘会议期间毛齐华副部长向周恩来总理汇报防尘工作情况中提出的请示,国务院批准拨款1300万元作为防尘专项费用。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1963年9月18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64年1月27日,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试行实施办法》。

1950年5月3日,财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办法规定:发生重伤事故,厂矿行政须立即直接报告当地劳动局;重大事故(重伤5名以上或有死亡),厂矿行政负责人应于获悉后半小时内将事故概要先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厂矿行政应于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3日以前职工全国各地亡情况直接造表报当地劳动局。

1950年5月3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件(草案)》。

1951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从195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和各地区的工业、卫生、劳动、工会等部门的代表共计105人。会上,毛齐华副部长致开幕词。会议讨论了《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限制工厂矿场加班加点实行办法》(草案)、《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

1951年12月23日至31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到会代表96人。这次会议传达了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报告的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会议根据这个指示,全面总结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阐明了"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实现这一方针,会议提出必须实现劳动保护工作"四上"和"四化",即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达到劳动保护工作的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纪律化。它为新中国经济建设时期的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开拓了道路。会议还拟定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条例》、《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工时休假条例》等文件草案。

1953年4月3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共同决定定期出版《劳动保护通讯》。通讯内容包括:(1)各地安全卫生大检查的经验;(2)建筑业的安全卫生;(3)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的介绍;(4)安全生产的思想建设问题;(5)工会基层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6)车间劳动保护委员会的经验;(7)工会小组劳动保护干事的经验;(8)各地安全技术合理化建议介绍;(9)伤亡事故及职业性疾病的教训。

1954年9月2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第9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1954年11月1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此期间,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保护座谈会,明确了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各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55年3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劳动保护机构建设问题。会议还起草了《工会群众安全检查员暂行条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经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1957年11月8日至25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北京召开全国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各产业部门代表,各省、市代表,教学科研机构代表共计804人。会上,浙江湖州石粉厂介绍了水磨石英的经验,龙烟铁矿介绍了湿式凿岩正规化的经验。

1958年3月19日,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和《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锅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

1958年9月5日至16日,劳动部在天津市召开全国第三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着重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思想、工作路线、体制规划,以及锅炉检验工作的方针任务。 1958年10月18日,周恩来总理在17日深夜11点到北京钢厂,视察新建的炼钢车间,叮嘱工厂领导"要关心职工生产,爱护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第二天凌晨3点离开工厂后,又派人送去一封亲笔信,指示:"请北京钢厂注意,组织力量,掌握技术,加强协作,消灭事故"。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人民公社若干问题》决议指出劳逸结合问题,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指示:必须着重注意安全生产,尽可能改善劳动条件,力求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一定要保证妇女在产前产后充分休息,在月经期内一定让妇女得到必要的休息,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不熬夜。

1959年9月26日,全国劳动保护展览会在北京新落成的劳动保护展览馆开幕,朱德为展览馆题名。

1960年4月10日至20日,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湖南长沙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针对当时全国事故猛增的形势,会议提出了"与工伤事故做斗争,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的任务,提出在全国开展以"十防一灭"(即防撞压、防坍塌、防爆炸、防触电、防中毒、防粉尘、防水灾、防水淹、防浇烫、防坠落、消灭工伤和死亡事故)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群众运动。

1960年5月7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77人。这是全国解放以来最为严重的一起恶性事故。

1960年7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全总、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提出要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制度;对从事笨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工作的孕妇,要调做适宜工作;对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怀孕7个月以上女工,要给予工间休息,有条件的不让她们做夜班;对哺乳的女工,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工作中给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往返时间计为工作时间,对社办企业女工,生育期间应给45-56天的产假。

196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通知重申,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得任意加班加点,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坚决制止忽视劳逸结合的作法;对屡教不改的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1960年12月24日,劳动部颁发了《蒸汽锅炉安全规程》。

1962年7月24日,国家计委、卫生部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从196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冶金部、煤炭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劳动部对于1963年防止矽尘危害措施专款的分配和使用意见。根据防尘会议期间毛齐华副部长向周恩来总理汇报防尘工作情况中提出的请示,国务院批准拨款1300万元作为防尘专项费用。

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1963年9月18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64年1月27日,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试行实施办法》。

1977年3月2日,国家劳动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各省劳动部门主管劳动保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工作会议。会议批判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破坏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罪行。

1977年7月7日,国家劳动总局在北京召开国内各主要报纸、宣传部门记者招待会,介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大庆油田、吉林太信煤矿、毛泽东号机车组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经验,请各新闻宣传部门、报社、电台、电视台和电影界大力宣传,以引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1979年1月13日至2月18日,国家劳动总局副总局长章萍率领中国劳动保护考察团,访问考察了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两国的劳动保护立法、安全监察、安全教育和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1979年1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并重新公布了基层工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工作两个条例。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项法律对生产、运输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就定罪与量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迁往新井位的施航中翻沉。这次事故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多万元。

1978年3月14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越是大干快上越要注意安全生产》的社论。指出当前在经济战线上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安全生产。职工干劲越大,越要注意安全,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表现。

1978年9月4日至16日,国家计委、经委、劳动总局、卫生部在北戴河召开全国第三次防尘防毒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规划,要求在3年内集中力量解决矽尘、铅、苯、汞的危害。重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主体工程号防尘防毒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级建委、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项目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设计标准的,不准施工和投产。

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业交通部门立即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千方百计地减少伤亡事故,3年内基本解决矽尘和铅、苯、汞危害问题;迅速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必须有安全卫生设施;加强群众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教育;把劳动保护科研工作搞上去。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这项报告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改资金中,规定10%左右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各企业要在每年更改资金中提取10%-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9日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对全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1979年8月31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标准规定,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企业经过努力暂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超过90分贝(A)。

1980年2月25日,煤炭部颁布《煤矿安全规程》。这是结合新中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实际规定的必须遵循的准则和法规,意在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安全管理。

1981年5月9日,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筹委会在北京成立,并召开第一次筹委会工作会议。会议推选章萍同志为筹委会主任,江涛、朱光、刘世杰、佟浪同志为副主任。会议讨论了学会章程(草案)。

1980年4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确定5月为全国安全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确定以后每年5月都要开展安全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1980年4月29日,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广播事业局联合发起,经国务院批准,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全国"安全月"广播电视大会。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讲了话,煤炭部部长高扬文、一机部部长周子健、交通部部长曾生和5个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先进单位的代表发了言。全国各地均组织厂矿企业职工收听、收看了大会实况。

1980年12月中旬,国家劳动总局在武汉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研究所所长座谈会,会议交流了有关研究所的筹建情况,研讨了方针任务和主攻方向。与会者一致认为,各地研究所的科研工作,要因地制宜,以应用技术为主开展活动。

1981年1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正式成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代表政府对矿山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1983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申请开办企业,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方案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得不到保障的企业,应责令关闭、停产、转产或迁移;企业必须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职工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规定职工有要求在劳动中保障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

1983年2月23日,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和科技干部局联合发出《关于评定劳动保护专业干部职称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技术工作。确定劳动保护专业干部技术职称包括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师。

1984年1月3日,冶金部颁发《炼铁安全规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炼铁工业生产、设计、施工、教学中必须遵守和使用的安全法规。

1983年4月28日,国务院在怀仁堂召开全国第四次"安全月"活动动员大会。

1983年9月17日至20日,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会议在天津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从事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教授及劳动保护专业干部210人,列席103人。会议收到论文500多篇,大会宣读7篇,5个专业小组宣读110多篇。

1984年4月26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增加各省安全监察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务院为了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在机构改革情况下,给劳动部门增加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干部8000人。

1984年2月23日,劳动人事部发出通知,从1984年12月1日起实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这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的依据。

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参加验收和监督检查,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对于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国务院决定由企业的更改资金,税后利润留成,综合利用产品利润中解决。

1984年10月23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部、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对乡镇煤矿的开办、设计、施工、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培训教育,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1985年1月3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召开第一次会议。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人组成。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全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1985年5月3日至5月7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会议检查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统一了认识,分析了当前尘毒危害仍然严重的原因,提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措施。

1985年7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鞍山钢铁公司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议。鞍山钢铁公司等单位介绍了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劳动人事厅(局)、工会以及重点企业的500多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参观了鞍钢部分厂矿。

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刑法第11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86年7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企业"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厂长(或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这三个条例中,均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第34条规定:"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生产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如果属于厂长工作上的过失,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986年10月13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山东省肥城矿务局召开全国第二次安全生产现场会议。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在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上负有重要的责任"。

1986年10月26日,劳动人事部颁发《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6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通知根据《矿产资源法》决定乡镇煤矿由煤矿工业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1986年12月23日,劳动人事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

1987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等各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1987年4月8日至12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天津召开全国道路、内河交通安全现场会。 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五、第九、第四十一、第四十九、第五十、第六十三等条文,对劳动保护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职工有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等。

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纺织厂的梳麻、前纺、细纱、准备4个车间发生亚麻粉尘爆炸特大事故,死亡57人,受伤170多人,厂房、设备遭到破坏。经济损失889万余元。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林业部大兴安岭森工企业发生了特大森林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建国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1987年6月5日,全国工业生产安全知识竞赛结束。全国有500多万职工参加了竞赛,1200个单位获集体优胜奖,620人获个人优胜奖。

1987年6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国务院全体会议作出撤销杨钟林业部部长职务等五项决定。

1987年10月12日,首届劳动保护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在北京揭晓。共评出部级获奖科技成果70项。其中二等奖3项,三等奖33项,四等奖34项。 1987年12月16日至25日,全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展览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在10天的展出期间,共有20多万人赴会参观。

1988年3月5日,国务院代总理李鹏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民航222号客机空难事故和80次特快列车颠覆事故调查委员会调查情况的汇报,讨论和决定了对这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接受丁关根辞去铁道部长的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决定给予原中国民航局局长胡逸洲记大过处分。

1988年5月27日,国家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988年1月18日,中国民航西南航空公司伊尔18──222号客机在重庆白市驿机场附近坠落,108人全部遇难。

1988年1月20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要求企业升级的安全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认真进行考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取消升级资格。

1988年7月13日至15日,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在吉林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召开。选举了新的理事会及其领导机构;讨论了劳动部关于《中国2000年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发展预测和对策》;通过了《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实行。

1988年7月27日,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办的《劳动保护》杂志创刊35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田纪云、张劲夫、邹家华、康克清、马文瑞、袁宝华、王光美等同志题词志贺。

1988年10月1日,劳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成立。科技委下设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三个专业组。

1989年8月12日9时55分,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胜利输油公司黄岛油库老罐区5号混凝土油罐爆炸起火,烧掉原油4万多立方米。在灭火抢险中19人牺牲,100多人负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40万元。 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解除宋振明的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给予国务院主管石油的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

1989年12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在京成立,邹家华代表国务院和全国安委会向98位专家颁发聘书。

1990年4月21日,山西省洪洞县三交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148人遇难。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与事故有关的地市一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人被撤职。该矿的主要领导人被拘捕法办。

1990年4月23日至27日,全国安委会在大同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现场会。会议表彰了大同矿务局,宣扬了"勇于奉献,争创一流",加强全面安全质量管理经验;并授予中国统配煤矿山东公司、大同矿务局等8个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1990年5月,劳动部颁布《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规定厂长、经理须经过安全管理资格的考核认证,不合格者须进行培训达到合格。合格证作为表明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管理的资格凭证。

1991年6月,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鞍山钢铁公司首创"0123"安全生产管理模式。"0"即实现人身死亡事故为零,"1"即一把手负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即标准化作业、标准化班组建设,"3"即全员教育、全面管理、全线预防。亚太地区安全协调委员会第七届年会在北京召开。这种国际安全会议在我国召开是第一次。

  1992年9月22日,亚太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组织第八届年会在西安召开,台湾职业安全卫生协会首次派员来大陆参加这项活动。

1992年10月5日,国务院决定定期公布全国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人数。

1993年5月1日,《矿山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的第一部大法。

1994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规定》要求从3月1日起,全国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实行职工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

1994年7月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1994年10月27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70号国际劳工公约"(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将通过立法和其他措施,保证该《公约》1年后在我国生效实施。

1994年11月9日,第二届国际工业安全防护及预警技术展览会在北京举办。来自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德国、日本、美国及香港地区和国内各省共130家公司、厂家参展。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发生火灾,正在馆内参加汇报演出的中小学生及带队老师、干部共325人死亡(其中中小学生288人)。国务院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个办法的出台,既是多年来工伤保险改革的结晶,也是走上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

1996年11月8日,《人民日报》重新发表江泽民同志1986年10月在上海市消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责任重于泰山》。

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由劳动部发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7年5月9日,江泽民总书记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三条重要指示:(一)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和骄傲自满的情绪,尤其是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工业等部门及其企业更要重视安全。(二)认真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且坚决贯彻执行,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对责任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者、从严处理。(三)提高政治警惕,严防政治破坏,各级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惩处。

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8人,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亿元人民币,社会影响巨大。

1997年11月19日,由人事部和劳动部联合制定的《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出台。《评审条件》的制定发布突破了长期以来全国生产领域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困境,评审条件的单列解决了广大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多年来不能评审职称的问题。这是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对稳定安技干部队伍,提高安技人员的素质将起到重要作用。

1998年3月,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属劳动部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察职能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病防治的职能划归卫生部;工伤保险的职能交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职能交国家经贸委。

1998年3月15日,江泽民总书记致信山西省煤炭厅党组书记王纪仁,向广大煤矿工人问好。称赞广大煤矿工人为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人们感谢他们。希望煤矿继续努力,把生产和安全工作搞好。

1998年5月18日,江泽民总书记对防火工作作重要指示,要求全党同志要敲响警钟,既要及时灭火救火,更要强调预防。要尽快搞好消防设施建设,小洞不补,大洞受苦。要引起高度重视。

第六届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职业安全卫生研讨会于1998年10月19日在广西桂林召开。会议交流了6个方面76篇学术论文。台湾地区工业安全卫生协会派出28人的代表团参加,澳门地区第一次正式参加这样的学术研讨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施行,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9年1月16日晚,江泽民总书记就宁夏发生的一起锅炉爆炸事故给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同志打电话,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的安全,切不可稍有疏忽。"

2000年1月10日,组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了全国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张宝明任局长。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3月12日,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对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一私人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后批示公安部王刚同志并转贾春旺同志:这样的事故已发生多次了,我们也作过多次批示,但同类事故仍不断发生,令人十分痛心。我相信有关部门也一定已有规定,问题是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值得有关部门深思。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安全生产规范到营业执照管理,从产品质量标准到防爆防火的安全教育,无一不值得我们很好总结教训。特别是家庭、学校、社会,要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关心他们在各方面的成长,以体现我们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爱护。通过这件事,也要看到反腐败是很具体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允许只要有钱赚,就可以危及人民的生命安全。抄报镕基、锦涛、邦国同志。

  2000年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00年6月30日,江泽民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烟花厂爆炸事故作重要批示:对安全问题,中央三令五申,也有条例规定,为何屡禁不止?思之再三,事故的根源是否在于要钱不要命。既有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却有人置若罔闻,人命关天,如何向老百姓交待?对这样的责任人一定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迁就。

  2000年7月12日,国务院再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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