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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自2021年2月12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03-13

编辑导语: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2日起施行。

应急人事〔2021〕2号)

ZJSP70—2021—0001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力社保局: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8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应急管理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对象为全省从事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纳入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管理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专业科目由省应急管理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工程、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等专业知识。

安全工程主要科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安全系统工程、安全人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风险辨识、工艺安全管理、事故致因理论、危险物质安全处置、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安全工程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应急救援主要科目: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救援标准、应急救援管理与指挥、应急救援演练与评估,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事故防控与调查分析、灾害管理与应急响应技术及应急救援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防灾减灾主要科目:防灾减灾技术与标准、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自然灾害评估、自然灾害灾情管理、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综合监测预警及防灾减灾信息化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应急管理领域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第九条 一般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十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部分学时须通过专项知识考试取得。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以下四类途径,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A类途径。

1.参加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的专项知识考试,通过考试每年最多认定登记12学时。

2.参加省应急管理厅提供的网络课件学习,以课件标定的学时数为认定依据。该途径每天最多认定登记4学时,每年最多认定登记48学时。

(二)B类途径。

以下途径以通知文件和单位证明或个人相关证书为认定依据。

1.参加省人力社保厅批准的应急管理高研班,省级以上、市县项目可分别认定登记36、24学时。

2.参加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管理学习班,每天可认定登记4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24学时。

3.经组织批准,参加应急管理教学授课或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成员开展对口支援、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18学时。

4.参加其他机构组织的应急管理学习班,每天可认定登记2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12学时。

5.参加应急管理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2学时。该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8学时。

(三)C类途径。

以下各途径每年最多认定登记18学时,以公开发行的刊物,项目结题或验收报告以及专利证书等材料为认定依据。

1.发表应急管理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著作/SCI、EI/ISTP、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可分别认定登记18、12、8、4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其余排名分别按100%、75%、50%、25%计算学时。

2.参与应急管理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按国家(行业)级、省部级、市县级、团体(企业),可分别认定登记18、12、8、4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其余排名分别按100%、75%、50%、25%计算学时。

3.参与课题或技术应用研究,按国家级、省部级、设区市(厅)级、县(市、区)级,可分别认定登记18、12、8、4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其余排名分别按100%、75%、50%、25%计算学时。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按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发明人(设计人)可分别认定登记18、10、6学时。

(四)D类途径。

1.取得研究生、本科、专科学历或对应学位的,当年可分别认定登记60、48、36学时。

2.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翌年可分别认定登记48、36学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公需科目学习途径主要运用网络远程课堂、移动端微课件、专项知识考试等手段,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登记相应学时。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一般公需科目也可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时,应有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职称申报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资格。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学时认定、登记情况有误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据实反映,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学时认定分值,并依法提交相关部门录入其信用记录档案。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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