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煤炭开采业: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矿建、地质各1名及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各1名及以上。
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为煤矿开采业,增加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他矿采选业,所以应至少增加1名具有水工结构专业能力的专职安全评价师。
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按照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因此本题应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