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