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平庆煤矿“3·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0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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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5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富源县平庆煤业有限公司“3·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依法进行了批复。
2022年3月15日,富源县平庆煤业有限公司平庆煤矿(以下简称“平庆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97人涉险,直接经济损失282.7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C7+8煤层具有潜在突出危险性,事故地点处于构造带(煤层变厚、煤体松软),且位于上覆已开采的C2、C3煤层留设煤柱的应力叠加区和本煤层瓦斯富集区,煤矿采取的局部防突措施未能消除煤层的突出危险,掘进机割煤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是:
平庆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 瓦斯治理以包代管。
> 技术管理薄弱,未认真组织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巷道布置未分析避开煤柱应力叠加区,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未认真落实瓦斯防治“八招”措施。
> 安全管理混乱,未认真落实县煤炭管理部门对C7+8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的要求,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不到位。
> 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安排未经培训考核通过的人员入井作业、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对瓦斯治理知识不掌握,履职能力不足。
> 法治意识淡薄,假检瓦斯,人为关闭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生成上传软件,覆盖、删除安全监控系统数据。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未严格开展瓦斯治理技术和工程服务
> 瓦斯防治服务不到位,对平庆煤矿C7+8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后,作为平庆煤矿瓦斯防治服务单位,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 瓦斯抽采不达标,抽采钻孔深度不够、封孔不严,瓦斯抽采存在空白带。
> 瓦斯地质探查工作不到位,未超前分析掘进巷道处于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煤层厚度发生变化,未及时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
> 未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人
分别是煤矿综掘队队长王某某、当班安全员董某某、当班瓦检员张某、安全副总工程师(当班带班矿领导)田某、总工程师刘某某、安全科科长肖某某、调度室主任袁某某、监控值班工毛某某、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驻平庆煤矿项目部项目经理邓某某。
● 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1人
1.孔某某,事故前一班瓦斯检查工,未认真履行瓦斯检查职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0.8万元罚款,撤销其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冯某,煤矿通风科科长,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3.钱某某,煤矿抽采科科长,负责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4.董某,煤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5.高某某,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6.潘某某,平庆煤矿矿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7.张某某,中共党员,富源县平庆煤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8.王某某,重庆研究院平庆煤矿项目部施工队队长,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钻孔的施工、封孔、接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9.陈某某,重庆研究院平庆煤矿项目部防突员,负责117805机巷掘进工作面突出预测取样工作,填写允掘通知单。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10.文某某,重庆研究院平庆煤矿项目部安全员,负责项目部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验收工程质量、防突措施执行、防突校验及数据测定等现场监管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罚款上一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11.杨某某,重庆研究院平庆煤矿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人员10人
对富源县能源局,中共十八连山镇委、镇政府,富源县能源局十八连山能源分局有关责任人员共10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中,给予2名驻矿安监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 平庆煤矿
平庆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治理、安全培训、现场管理、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该起事故除造成1人死亡外,还造成97人涉险,同时煤矿还存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覆盖、删除安全监控数据、阻碍事故救援和调查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依法给予罚款240万元的行政处罚,由颁证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富源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平庆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煤矿是否关闭的决定。
●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平庆煤矿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行瓦斯治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理
给予富源县能源局十八连山分局通报问责。责令中共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党委、政府分别向中共富源县委、富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富源县能源局向富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富源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矿安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