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导语:为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滨发[2016]6号)和《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滨国资深改组[2019]1号)精神,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滨发[2016]6号)和《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滨国资深改组[2019]1号)精神,现就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以市场化选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突破口,先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努力构建一支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为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业绩导向、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依规、因企制宜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建设运作比较规范的商业类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公益类企业,探索实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等相同职级的经理层人员。企业可根据发展需求,选择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进行市场化选聘。
(三)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负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工作,成立市场化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选聘工作机构),根据实际确定组成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是制订选聘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市场化选聘工作。
四、选聘方式
市场化选聘方式包括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内部转聘等。
(一)社会公开招聘。是指扩大选人范围,面向社会,通过公告发布、资格审核、素质能力评估、考察、公示、聘任等规范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包括企业内部竞争上岗。
(二)市场寻聘。是指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推荐、通过猎头公司协聘、由业内专家推荐、由兄弟单位引荐等方式引进人才。
(三)内部转聘。是指现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申请,经相关程序认定符合聘任条件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转为契约化管理。
企业应根据发展需求、岗位专业性、后备人才储备等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市场化选聘方式。对于原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内部转聘方式转为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按照契约化管理,原有身份不再保留;未进行内部转聘的企业经理层成员,仍根据原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本意见实施后,企业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新选任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市场化选聘人员,按照契约化进行管理。
五、基本程序
(一)确定选聘职位。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实际提出职位需求,并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后确定选聘职位。
(二)制订选聘方案。选聘方案由企业选聘工作机构根据企业党组织意见制定,书面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选聘方案须根据企业基本情况、职数设置情况、高管人员任职情况等,明确岗位职责、任职资格条件、人选产生方式、薪酬待遇标准、主要任务要求、考核评价方法等内容。
(三)素质能力评估。根据选聘方案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对通过市场化选聘方式产生的人选进行素质能力评估。
(四)确定考察对象。根据评估情况,经与上级党组织充分沟通后,由企业选聘工作机构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五)开展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或进行背景调查)。
(六)确定提名人选。企业选聘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和本企业党组织意见提出提名人选,书面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决定。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决定任职人选。
(八)履行聘任手续。选聘人员由董事会履行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聘用岗位、任务目标、权利义务、考核评价、薪酬待遇、聘用期限、聘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聘任文件需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选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企业代为保管或交由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保管。
六、管理模式
(一)考核评价。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由企业董事会组织实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主要是根据聘用协议上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考核其履职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二)薪酬分配。根据聘用职位要求、经营目标、企业规模、行业薪酬水平等情况,由企业董事会与选聘人员参照市场标准协商确定薪酬水平,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对年度或任期内考评业绩达到或超过协议约定目标的,根据聘用协议约定兑现薪酬及奖励;未达到约定目标或未能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要给予警示和处罚,由企业视情况减扣一定比例年薪或予以解聘。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形式,构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
(三)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企业党组织、董事会适度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市场化选聘的党员总经理可以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市场化选聘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仍执行契约化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作为上级党组织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四)市场化选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聘任期限由企业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聘任关系自然解除。如需续聘,由董事会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下一任期经营目标重新聘用。
(五)建立健全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董事会应当予以解聘,并在作出解聘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经董事会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不能胜任工作的;
2、聘期内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3、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
4、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5、聘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6、企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通过内部转聘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选任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不能胜任而解聘的,可以降职使用,在本企业内安排其他适当工作。上述人员不同意企业另行安置方案的,以及通过对外社会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聘用协议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企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劳动合同解除。
(六)聘用人员要求离职的,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双方按照聘用协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组织领导
(一)精心制定方案。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研究制定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工作的方案,对通过市场化选聘产生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从准入、选聘、激励、考评到退出的制度体系,实现以聘任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契约化管理。要结合实际制订内容全面、详尽完备、权责明晰、可操作性强的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包括岗位职责、总体目标和分解目标、薪酬水平、考核办法、兑现方式、其他激励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通过合同形式对市场化选聘人员明确责权利等经营管理规范,明晰人力、财务和其他相关权利使用程度和义务,以及应遵循的社会责任等,经营工作目标应尽量采用可量化的指标。
(二)依法履行企业董事会选聘职权。企业董事会要充分加强与出资人代表机构、企业党组织的沟通,保证选聘质量和效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选聘标准、条件、方式、程序,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做好内部优秀人才的开发和使用工作,为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人才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科学把握好党组织管原则、管标准、管程序、管监督与由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的关系,保证市场化选聘工作的正确方向。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出资人代表机构要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分类推进市场化选聘工作,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市场化选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八、附则
(一)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工作,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指导意见由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