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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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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  
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审及其监督管理工  
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操作者本人人的安全健康及设  
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  
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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