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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法2026.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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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2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第四章 使用安全  
第五章 经营安全  
第六章 运输安全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一章  
附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  
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生态环境具有  
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国家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  
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督管理、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  
定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单位  
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  
等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  
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  
同)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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