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患判定标准》(矿安 [2022] 88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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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 号,   
     
 
      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   
     
 
      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   
     
 
      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   
     
 
      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解读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 2 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解读:   
     
 
      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平巷)或其组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1.1.1 条规定:每个矿井   
     
 
      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安全出   
     
 
      口与设计不一致”是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存   
     
 
      在本款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矿井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 30 米,或   
     
 
      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1.1.1 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   
     
 
      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m   
     
 
      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如图 1-1   
     
 
      所示,生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则会导致端部   
     
 
      人员无法逃离。但应注意,此处并非要求沿走向长度每超过1000米就应设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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