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做了标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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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 2010 年 10 月 13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4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   
     
 
      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   
     
 
      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   
     
 
      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   
     
 
      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   
     
 
      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   
     
 
      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   
     
 
      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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