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介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 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六、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介绍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①劳动者的职业史、②职业病危害接触史、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④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