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关于从业人员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风险。
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这有助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这可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这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同样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撤离而降低其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获得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有助于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服从管理:
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调度。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手套等。
这是保护从业人员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这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