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行业、领域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功能区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同样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并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这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它们也承担着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