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其中提到:
(十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应当有化工安全类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取得化工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内容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