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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法规单选题 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6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

2024-11-26 01:28:55 阅读:149
内容摘要
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6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2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C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应处以拘役

中级注安师-法规单选题

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当场死亡6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李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事故抢险救援的时机,又导致2人死亡,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 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 应处以拘役


答案:C

解析: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⒉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⒊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⒋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㈡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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