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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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
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
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
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
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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