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浏览量:428
立即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
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死亡职工进行善后处理,并应当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
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购买VIP后即可学习
立即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