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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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
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
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
工“)。
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
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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