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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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0 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0 12 8 日国务院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1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
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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