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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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
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
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
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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