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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4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1-04-19

编辑导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晋应急发〔2021〕74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晋政办发〔2021〕9号),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4日

 

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简称省级)负责指导全省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级、县级)负责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一节  分级

第五条 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对企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监督管理。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县级负责其他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其他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办法由市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后执行。

无储存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不分类,但应明确分级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节  分类

第七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详见附件),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红色)为重大风险、B类(橙色)为较大风险、C类(黄色)为一般风险、D类(蓝色)为低风险。

第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如实填写《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在5个工作日内报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

(二)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企业报送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现场提出申辩或复核。

(三)各市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完成后,由市级将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分级分类信息统一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型、企业所有制类型、企业地址、评估分数、分类结果、分级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人员等。

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后,统一公告全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和省级负责监管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分级分类结果;市级负责公告其他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分级分类结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全省监管企业分级分类“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三节  分类调整

第九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经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可越级升降。

第十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生产类别。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

(三)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

(五)已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七)其他应当调整安全风险情形的。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调整的,由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第十二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原料、产品等化学品处置完毕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红色)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

(二)对B类(橙色)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对C类(黄色)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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