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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安全法

发布日期:2018-09-29

编辑导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考点矿山安全法,主要强调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两个方面。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安全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考点矿山安全法,主要强调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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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法

一、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二、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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