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导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安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教材 P30 有详细解释)
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具有最终决定权)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学校、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校长、矿长,不能委托他人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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