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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发布日期:2018-09-20

编辑导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二章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安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教材 P30 有详细解释)

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具有最终决定权)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学校、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校长、矿长不能委托他人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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