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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开展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05

编辑导语:关于开展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估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83

 

各市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现场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近期化工行业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涉及硝基化合物(如硝基苯、二硝基苯、硝酸胺)、环氧化合物(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过氧化物(如双氧水、金属过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偶氮二异丁腈)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

 

二、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依法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工艺技术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正规设计,自动化控制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并投用,是否还有人员长期现场操作,生产、储存场所是否满足防火防爆等级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是否完备等。

 

三、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2017131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对照评估范围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汇总生产工艺、生产装置等信息,填写信息统计表(附件),建立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台账,报送市安监局。各市安监局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排查摸底信息,并依托网格化监管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

(二)评估整改阶段(201821331日)。

   各相关企业对照评估内容开展安全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安监局。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评估工作的企业,要聘请高水平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坚持边评边改,对评估发现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制定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立即开展隐患整改。

(三)验收督查阶段(201841430日)。

   各市要组织专家对评估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省安监局。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跟踪督查措施,逐项销号清零。省安监局将适时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通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各相关企业,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的排查评估等工作,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上报省安监局。依法严厉查处未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的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立即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各市要严格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新、改、扩建项目的行政许可准入,把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正规设计、装备水平、技术路线成熟度等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从严控制审批。

(三)各市要及时汇总《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生产装置信息统计表》,于2018131日前报送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吕光生

联系电话:053181792252/81792208(传真)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山东省安监局

201813

——中科建安教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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