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导语: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切实强化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湘安办函﹝2017﹞77号
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湖南省煤业集团公司,湖南华润煤业公司:
进入9月份以来,全国煤矿较大及涉险事故时有发生。9月13日,黑龙江省鸡东县裕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10月6日,湖南省永兴县滩洞二矿(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人重伤、2人轻伤;10月15日,湖北省远安县铁炉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10月18日,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万达煤矿发生透水涉险事故,经过39小时奋力救援,最终83名被困矿工获救、2名矿工遇难。这4起事故均系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施工、不认真整改隐患、冒险蛮干所造成,且事故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庆中秋和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
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岁末年初历来是煤炭生产经营旺季,在当前煤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一些煤矿企业生产欲望强烈,赶进度,超能力生产,极易发生各类事故。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提高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玉普同志在9月30日煤矿安全专题会议上的讲话要求,深入研判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准确把握煤矿安全生产规律,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克服松劲厌战情绪,以更坚决的态度、更强硬的手腕,做到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真正严起来、硬起来、狠起来、实起来,切实把煤矿盯紧看牢,确保今冬明春煤矿生产安全。
二、进一步严格标准,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湖南省煤炭管理局的要求,采取分类处置办法,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签字手续、现场管理。
(一)对9万吨/年以上证照齐全、以及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并正在实施技改扩能、且在“十九大”期间自行停产停工“保安”的煤矿。在复工复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方案,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自检内容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要针对查出的隐患,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企业或煤矿要先行按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确认,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产复工。凡没有复工复产方案、未按规定自检自改并报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或施工。
(二)对证照齐全,长期停工停产、被责令停工停产、以及9万吨/年以下非突出煤矿证照齐全且限期关闭的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在按第一款要求自查自改并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隶属关系,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属煤矿向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其他煤矿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由相关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属及央企煤矿由省煤炭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不得违规委托下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代替签字;签字后,须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矿复工复产。复工复产通知要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已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未实施技改扩能的煤矿申请开工的,应按有规定办理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三)对申请整改的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逐一审查整改方案和措施,限制入井人员,限制供电、限制供应火工产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恢复整改,并派人驻矿盯守,落实监管责任,严防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
(四)对列入2017年关闭的煤矿,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驻矿盯守,不得从事井下作业。相关地方政府尽快下达关闭决定,在2017年11月底前,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五)对9万吨/年及以下的突出矿井,及其他已批复安全设施设计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井,原则上暂不安排复工复产,由各市州开展全面排查,在11月底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推动隐患整改
(一)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2017年11月底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以责任的落实推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二)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完善“一单四制”管理,针对安全大检查和全面安全“体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2017年11月底以前,全省煤矿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规定的自检内容再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切实防止“想不到、查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确保重点环节管理到位、重大风险管理到位、重大隐患治理到位。
(三)要督促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盯守,压责任、查问题,切实解决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凡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者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派驻工作组的名单在10月底前报省煤炭管理局和湖南煤监局。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责任,并把责任压实到单位和个人,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责任不明的现象。要明确监管重点对象和内容,严格按照“一单四制”进行管理,切实做好煤矿安全大检查“回头看”。对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列入2017年关闭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要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落实驻矿监管任务和责任。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重点监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是否有效防治,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生产,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等情况。对技改扩能的煤矿,要督促其加快技改进度,并严格按设计批文和方案组织施工,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技改工程,实现机械化开采,按程序验收合格,达到规划产能。技改煤矿要与地方政府签订限期完成技改工程的协议,做出“不借技改生产出煤”和“限期不能完成技改达到规划产能予以关闭”的承诺,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技改工程任务,并通过省级联合验收。逾期不能达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不予奖补资金支持。对列入2017年关闭的煤矿,要向社会公告,落实驻矿监管责任。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落实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措施,确保停实停到位,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驻矿盯守或巡查人员名单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在11月份中旬报省煤炭管理局和湖南煤监局。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以全面安全“体检”执法等工作为基础,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一矿一册”建档,明确重点监察矿井和重点监察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监察。对灾害严重、管理薄弱、问题突出、安全不放心的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要加大监察执法频次。对全面“体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回头看”,按“一单四制”的要求,跟踪整改情况。对经地方政府复工复产验收,转为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要适时组织进行全面安全“体检”。要建立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强化对产煤县市区的检查指导,督促指导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煤矿安全工作部署。对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以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通报,提出监察建议。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监察执法职责,突出执法重点,把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突出矿井、湖南省煤业集团所属煤矿、单班下井多的煤矿作为监管监察重点,加大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要坚持“四不两直”和联合执法、集中执法、重点执法等多种形式,坚持严字当头,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运用查封、扣押、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等强制措施,重罚重处,毫不手软,增强安全生产法律的威慑力,树立法治权威。要密切关注当前煤炭价格上涨刺激煤矿企业增效意愿强烈的问题,严厉惩处超层越界开采、非正规开采、“五假五超”、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可靠,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以及《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15个方面65种重大隐患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
五、进一步狠抓事故责任追究,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一)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今冬明春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对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健全事故约谈机制。今后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影响恶劣的典型事故,均要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在媒体上曝光。加强与司法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的煤矿企业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六、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健全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作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要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的针对性、协同性和实效性。
(二)要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培训、演练等相关工作,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
(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抢险救援机构接到事故险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事故损失。
请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把上述要求传达到各县(市、区)及煤矿企业,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中科建安教育转